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5203号
申请人:孙甲。
申请人:秦某某。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孙甲、秦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邱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2016年7月27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财产分割:谷城县冷集镇邱家畈村二组有住房三间二层,离婚后此房归女方所有。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孙阳,现年27岁,婚生女孙悦,现年23岁,婚生子女还在学校就读,由女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女的一切费用由男女双方均担,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女,婚生子女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由他们自己选择。
三、债权债务处理:婚生子女就读大学期间有学生贷款约7万元,离婚后有父子二人承担。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