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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1715号

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孙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孙东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1715号

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塘头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凤霞,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东良,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17元,减半收取计858.50元,由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孙东良负担458.50元。

审判员  武丽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车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