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1715号
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塘头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凤霞,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东良,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17元,减半收取计858.50元,由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孙东良负担458.50元。
审判员 武丽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车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