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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2067号

盖凤岚犯非法行医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非法行医
当事人
盖凤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067号罪犯盖凤岚,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09)垦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盖凤岚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8607.86元。刑期自2009年6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1月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2月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盖凤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盖凤岚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二次。另查明:罪犯盖凤岚患高血压三级,2型糖尿病,冠心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盖凤岚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医学诊断证明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盖凤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盖凤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浩正

审 判 员  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