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吕有东。
被执行人:王纪平,山东省莱芜市万盛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民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纪平银行存款4400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丰伦执行员 陶洪庆执行员 许卫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光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