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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41号

吕有东与王纪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有东,王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吕有东。

被执行人:王纪平,山东省莱芜市万盛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民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纪平银行存款4400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丰伦执行员  陶洪庆执行员  许卫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光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