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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1301号

王景民与被告韩城市龙门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虎坤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王景民,韩城市龙门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王虎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301号原告王景民,男,生于1957年12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王军鹏,陕西省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红,陕西省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韩城市龙门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青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霓,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殷鹏星,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第三人王虎坤,男,生于1968年4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殷鹏飞,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王景民与被告韩城市龙门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虎坤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争议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陕0581民初1301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严继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