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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民特65号

东营油逸斯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立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东营油逸斯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立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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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特65号

申请人:东营油逸斯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胜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502228041822。

法定代表人:康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志远,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立彬。申请人东营油逸斯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油逸斯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立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油逸斯公司称,一、王立彬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016年3月,王立彬到申请人处要求结算涉案工程款时,曾拿出1份报价单,上面写明收到申请人工程款43800元,但未将报价单留给申请人,申请人工作人员丁桂强用手机进行了拍照留存。在仲裁庭审中,申请人出示了该份报价单的影印件,但王立彬以“对红线划改部分有异议、与原件不一致”为由,隐瞒了该份证据。

二、仲裁员故意歪曲事实,枉法裁判。仲裁员违背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故意回避王立彬自书的报价单的关键内容。

三、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仲裁员本职工作是律师,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撤销东营仲裁委员会(2016)东仲字第123号裁决。王立彬称,一、申请人提到的已付43800元,并非支付涉案劳务费,与本案无关。报价单原件由申请人持有,上面用红笔划掉的痕迹系丁桂强事后自行添加,被申请人不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

二、涉案工程按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

三、竣工验收报告可以证明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即使交付后发生质量问题也属保修范畴。

四、仲裁庭组成及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4日,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东仲字第123号裁决:

一、油逸斯公司支付王立彬安装费65638.21元及利息损失;

二、驳回王立彬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庭审中,油逸斯公司提交了报价单的影印件,王立彬对此进行了质证,认可该证据事实存在,但对其中丁桂强红线划改部分不认可。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司法审查,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进行。经审查,油逸斯公司对其所主张的三项申请撤销理由,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关于第一项申请理由,无证据证实涉案报价单原件在王立彬处,且在仲裁庭审中对该份证据依法进行了举证质证,因此不存在油逸斯公司所主张的王立彬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关于第二项申请理由,仲裁裁决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与仲裁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决,是两种不同的情形。油逸斯公司主张仲裁员枉法裁决,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关于第三项申请理由,经审查,仲裁庭的组成符合法律规定,油逸斯公司关于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油逸斯公司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东营油逸斯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东营油逸斯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梅雪芳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孙国臻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桂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