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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1670号

董潇潇与武汉恒正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潇潇,武汉恒正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670号

原告:董潇潇,女,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湘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恒正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洪山街雄楚大街28号相国花园(027社区)4栋26层2609。

法定代表人:周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潇潇诉被告武汉恒正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吴新莉

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