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民初1366-140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李卓权、朱宇文,均系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金平区皇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吴祖仁。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汕头市金平区皇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四十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并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卓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汕头市金平区皇星娱乐有限公司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四十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发行的DVD专辑,分别有17张光碟和10张光碟,收录了《一千年以后》等涉案四十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下称海蝶公司)对《一千年以后》等涉案四十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经与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海蝶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专属授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包括《一千年以后》、《x》、《曹操》、《害怕》、《Iam》、《加油》、《江南》、《精灵》、《距离》、《记得》、《杀手》、《她说》、《西界》、《原来》、《BABYBABY》、《表达爱》、《波间带》、《进化论》、《美人鱼》、《木乃伊》、《天使心》、《醉赤壁》、《不死之身》、《豆浆油条》、《孰能生巧》、《突然累了》、《相信无限》、《我还想她》、《只对你说》、《爱情YOGURT》、《期待你的爱》、《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一个又一个》、《编号89757》《大男人·小女孩》、《不潮不用花钱》、《真材实料的我》、《被风吹过的夏天》、《莎士比亚的天份》,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歌曲;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7000元,并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和居民身份证各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情况。3.海蝶公司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授权公证书1份,证明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权利。4.合法出版物光碟原件及封面、封底、歌曲目录1份,证明本案保护的作品类型、内容及海蝶公司对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版权。5.被告侵权的公证书及封存光盘1份,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6.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等的票据,证明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没有答辩,庭审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核对事实、进行质证,放弃其抗辩权利,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经批准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取得了著作权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的授权,其授权范围包括了复制权、放映权在内的著作财产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授权至今有效。《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第三辑》收录了包括涉案《一千年以后》在内的四十首音乐电视作品,且根据相关版权信息记载,其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出具了(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4790号公证书并进行现场摄录。经比对,现场公证摄录的《一千年以后》等涉案四十首音乐电视,虽没有进行完整摄录,但从所摄录的部分看,其演绎者、词曲作者、音乐旋律、画面、演唱内容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电视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授权,主体适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涉案的《一千年以后》、《x》、《曹操》、《害怕》、《Iam》、《加油》、《江南》、《精灵》、《距离》、《记得》、《杀手》、《她说》、《西界》、《原来》、《BABYBABY》、《表达爱》、《波间带》、《进化论》、《美人鱼》、《木乃伊》、《天使心》、《醉赤壁》、《不死之身》、《豆浆油条》、《孰能生巧》、《突然累了》、《相信无限》、《我还想她》、《只对你说》、《爱情YOGURT》、《期待你的爱》、《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一个又一个》、《编号89757》《大男人·小女孩》、《不潮不用花钱》、《真材实料的我》、《被风吹过的夏天》、《莎士比亚的天份》四十首音乐电视作品具有故事情节,凝聚了专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达到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复制涉案四十首音乐电视并通过点播系统向消费者播放,侵犯了权利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及相关作品许可使用的付酬标准,被告的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以及本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四十案共计1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四十案合并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汕头市金平区皇星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一千年以后》《x》、《曹操》《害怕》《Iam》《加油》《江南》《精灵》《距离》《记得》《杀手》《她说》《西界》《原来》《BABYBABY》《表达爱》《波间带》《进化论》《美人鱼》《木乃伊》《天使心》《醉赤壁》《不死之身》《豆浆油条》《孰能生巧》《突然累了》《相信无限》、《我还想她》、《只对你说》《爱情YOGURT》、《期待你的爱》、《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一个又一个》、《编号89757》《大男人·小女孩》、《不潮不用花钱》、《真材实料的我》、《被风吹过的夏天》、《莎士比亚的天份》的复制权、放映权的行为;并立即将四十首音乐电视作品从被告汕头市金平区皇星娱乐有限公司的卡拉OK点唱曲库中删除。
二、被告汕头市金平区皇星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四十案的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6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每案各50元,四十案共计2000元,由被告汕头市金平区皇星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洪标
审 判 员 郑 毅
代理
审判员 黄 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