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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1828号

洪连波与临沂市兰山区禹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连波,临沂市兰山区禹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828号原告洪连波。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禹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大义堂村西200米。法定代表人李洪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连波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禹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禹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13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孝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