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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3972号

汪某与刘某1,刘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汪某,刘某1,刘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3972号原告汪某,女,生于1934年9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高娜,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1,男,生于1966年3月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刘某2,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盘某,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申请撤诉自系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刘仕权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