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3972号原告汪某,女,生于1934年9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高娜,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1,男,生于1966年3月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刘某2,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盘某,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申请撤诉自系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刘仕权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