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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12263号

梁国华与罗志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国华,罗志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2263号

原告:梁国华,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徐卫勇,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志培,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谢燊勇,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华诉被告罗志培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国华负担。

审 判 长  陈传岳

人民陪审员  林 琳

人民陪审员  罗洁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莫诗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