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2263号
原告:梁国华,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徐卫勇,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志培,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谢燊勇,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华诉被告罗志培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国华负担。
审 判 长 陈传岳
人民陪审员 林 琳
人民陪审员 罗洁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莫诗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