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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02执166号

临沧市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某某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沧市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忠,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9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金35375元及利息,应交纳执行费43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35375元及利息未受偿、执行费430元未交纳。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施应群执行员  李小军执行员  李有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钦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