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825号
原告:赵国林,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驾校员工,小学文化,住河北省威县。
委托代理人:宋银祥,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被告:吴书科,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广宗县。
被告:威县三硕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代码67324748-9)。住所地:河北省威县洺州镇范七里村。
负责人:武志芳,公司经理。
被告:燕继光,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广宗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代码80765214-9)。住所地:河北省威县顺城东路26号。
负责人:张宏志,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季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林诉被告吴书科、威县三硕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燕继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书科、威县三硕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燕继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赵国林撤回对被告吴书科、威县三硕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燕继光的起诉。
审判员 焦春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晓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