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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825号

赵国林与吴书科、威县三硕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国林,吴书科,威县三硕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燕继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825号

原告:赵国林,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驾校员工,小学文化,住河北省威县。

委托代理人:宋银祥,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被告:吴书科,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广宗县。

被告:威县三硕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代码67324748-9)。住所地:河北省威县洺州镇范七里村。

负责人:武志芳,公司经理。

被告:燕继光,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广宗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代码80765214-9)。住所地:河北省威县顺城东路26号。

负责人:张宏志,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季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林诉被告吴书科、威县三硕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燕继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书科、威县三硕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燕继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赵国林撤回对被告吴书科、威县三硕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燕继光的起诉。

审判员  焦春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晓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