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0106执897号之四

林志学与梁康华与陈振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志学,梁康华,陈振娣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89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林志学��

被执行人:梁康华。

被执行人:陈振娣。申请执行人林志学与被执行人陈振娣、梁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琼01民终7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起诉前,本院根据林志学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龙民保字第1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康华名下的琼AEXX**、琼ANXX**、琼AVXX**、琼A8XX**、琼AHXX**、琼A8XX**小型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振娣名下的琼AX**、琼AEXX**号小型汽车。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林志学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车辆。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梁康华名下的琼AEXX**号小型汽车;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梁康华名下的琼ANXX**号小型汽车;

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梁康华名下的琼AVXX**号小型汽车;

四、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梁康华名下的琼A8XX**号小型汽车;

五、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梁康华名下的琼AHXX**号小型汽车;

六、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梁康华名下的琼A8XX**号小型汽车;

七、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陈振娣名下的琼AX**号小型汽车;

八、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陈振娣名下的琼AEXX**号小型汽车;

九、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林梅意

审判员  张运坤

审判员  邢益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邝道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