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11执413号本院在执行徐XX与被XXX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X有履行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
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11执413号本院在执行徐XX与被XXX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X有履行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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