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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991号

温州丽泉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科创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州丽泉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科创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99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丽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方明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学谊(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温州科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纯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温州丽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科创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7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86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5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4.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5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相关银行帐户。2016年5月23日,本院依法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房屋产权登记记录。经查询,浙江省公安厅协查信息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已转让他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布控。2016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9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伟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鲍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