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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953号

申请人王春柏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山家湾子村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柏,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山家湾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953号申请人王春柏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山家湾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国英,职务村主任申请人王春柏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山家湾子村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猛

代理

审判员 张 宁

代理

审判员 李文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