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466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住所地:淳安县。代表人:卢建炳,主任。
被执行人:吴水敏。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与吴水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吴水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案款5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605元,执行费680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46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 文 胜
审判员 吕 贤 显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凌红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