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8472号原告吕瑞霞。被告郑州楷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根正。委托代理人赵瑞先。
原告吕瑞霞诉被告郑州楷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吕瑞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婉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