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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8472号

吕瑞霞与郑州楷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瑞霞,郑州楷林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8472号原告吕瑞霞。被告郑州楷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根正。委托代理人赵瑞先。

原告吕瑞霞诉被告郑州楷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吕瑞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婉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