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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9562号

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丕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丕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562号

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澳门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016141272。

法定代表人:陈耀豪。

委托代理人:关越男,系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丕文,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丕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雪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