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562号
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澳门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016141272。
法定代表人:陈耀豪。
委托代理人:关越男,系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丕文,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丕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雪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