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867号
原告:吕某,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某,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吕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吕某负担。
审判员 闫允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春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