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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867号

吕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867号

原告:吕某,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某,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吕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吕某负担。

审判员  闫允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春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