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3706号罪犯袁冬山,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冬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袁冬山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38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袁冬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袁冬山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冬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未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冬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袁冬山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性质,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冬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31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军
审判员 李文博
审判员 冯国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