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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商初字第616号之三

孙梁奇、李振成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梁奇,李振成,陈怀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商初字第616号之三解除保全

申请人:庞希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孙梁奇。

被

申请人:李振成。

被

申请人:陈怀现。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坤善,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庞希茂与被申请人孙梁奇、李振成、陈怀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寒商初字第6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庞希茂位于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某号楼房产一套,庞希茂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诉,原作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庞希茂位于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某号楼房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左希君

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

人民陪审员  高树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