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朱跃,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王北,男,1983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朱跃与王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依法评估、拍卖,最终第三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以第三次流拍卖价用该标的物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王北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南现代花园E10号608室(房地产权证:房地权淮私字××号)房产作价504339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朱跃抵偿债务。
二、申请执行朱跃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继东
审 判 员 张月华
代理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