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李储德。申请执行人肖日云。被执行人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3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2016年9月12日在高密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圣城街南侧、菜都路东中国寿光国际商贸城xxx号楼xxx号三套营业房进行了第三次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李储德、肖日云申请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顶部分债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圣城街南侧、菜都路东中国寿光国际商贸城xxx号楼xxx号三套营业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凌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