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7民初2370号
原告:赵仁玉,女,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艳(与原告系母女关系),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刘宗武,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彩(与原告系兄妹关系),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赵仁玉与被告刘宗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仁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医疗费6189.32元,误工费2705.07元,护理费1082.1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500元,金项链3000元,金项坠2000元,共计17476.4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0日16时许,原告发现在自家屋后土地上覆盖的地膜被人损坏,便在现场吵闹。被告到场后,不由分说便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身上多处受伤,还将原告的项链、项坠打丢。原告受伤后,在宁河区医院住院治疗十天,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因被告拒绝赔偿原告损失,故成诉。
被告刘宗武辩称,不同意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两人纠纷系因原告在被告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引起,被告在冲突中也受了伤,且没有看到原告的金饰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赵仁玉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用药明细和住院病历,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的治疗过程和医疗费支出,虽然被告刘宗武主张原告伪造证据、过度医疗,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赵仁玉提交的金饰品吊牌,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3.被告刘宗武提交的孟旧窝村修配厂转让协议书,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苗庄子派出所行政案件案卷。本院结合原、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综合认定事件经过。被询问人刘克伍系苗庄镇孟旧窝村党支部书记,其在公安机关陈述,原、被告争议土地原系水沟,后被两家垫平。被询问人杜得山系原告赵仁玉邻居,其在公安机关陈述,看见被告刘宗武骑在原告赵仁玉身上,用手扇原告赵仁玉的脸;另陈述事发第二天在事发现场找到1个耳环。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居民,双方对位于原告赵仁玉家门口与被告刘宗武家厂房之间的一块空地使用权问题存在争议。2016年3月30日下午4时30分许,被告刘宗武将原告赵仁玉在该土地上铺设的薄膜撕掉,原告赵仁玉发现后遂与被告刘宗武发生口角,双方言语不合厮打在一起,导致原告赵仁玉受伤。原告赵仁玉受伤后,被送往宁河区医院治疗,花医疗费6180.82元,住院10天,诊断为:“1.头面部软组织损伤;2.胸部软组织损伤;3.右肩部右膝部软组织损伤。”原告赵仁玉出院后,医生建议休假15天。2016年4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原告赵仁玉的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右肩部及右膝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因原、被告此次纠纷,天津市公安局于2016年7月10日给予被告刘宗武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被告刘宗武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2.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何确定。本院评述如下:1.关于被告刘宗武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宗武在处理与原告赵仁玉土地使用权争议时,未采取合法合理方式予以解决,破坏原告的薄膜在先,引发矛盾后又对原告赵仁玉进行殴打,造成原告赵仁玉受伤。结合原、被告陈述及原告就医情况,可以认定原告赵仁玉的伤情与被告刘宗武的行为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刘宗武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赵仁玉在此次事件中未保持冷静克制,存在处置不当之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该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刘宗武承担原告赵仁玉损失的8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赵仁玉自行承担20%的损失。2.原告各项损失的确定:(1)医疗费:经本院核对医疗费票据,医疗费为6180.82元。(2)误工费:原告赵仁玉1959年12月28日出生,具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住院10天,医嘱休假15天,误工天数为25天,参照天津市统计局2016年公布的上一年度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9494元/年的标准,误工费为2705.07元(39494元/年÷365天×25天)。(3)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确定1人护理,原告住院10天,护理期限为10天,参照天津市统计局2016年公布的上一年度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9494元/年的标准,护理费为1082.03元(39494元/年÷365天×1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0天,参照天津市统计局公布的天津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100元/天的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0元。(5)营养费:原告未提交医疗机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6)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考虑其入院、出院期间确有发生交通费,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过高,综合原告住院、治疗等情况,本院酌定为200元。(7)金项链、金项坠的财产损失:原告提交的金饰品吊牌和邻居杜得山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均不足以证明原告的金饰品因被告之行为而丢失,亦不足以证明丢失金饰品的价值,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167.92元,被告刘宗武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宗武赔偿原告赵仁玉医疗费6180.82元、护理费1082.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2705.07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1167.92元的80%,即8934.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赵仁玉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赵仁玉负担30元,被告刘宗武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芳二○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青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