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1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市金顺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号*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刘青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惠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城故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同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滨州市金顺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惠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惠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州市金顺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滨州市金顺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滨州市金顺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2元,减半收取5476元,由上诉人滨州市金顺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诗君审判���高立俊
审判员 王正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瑞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