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4616号
原告:赵桂炎。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天,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工业园区戴王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丁永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锦章,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旗,该公司财务部长。
原告赵桂炎与被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赵桂炎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桂炎负担。
审判员 戴红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