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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431号

唐军、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军,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唐军,男,生于1979年3月9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太平镇新华路中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85345-6。

法定代表人:林顺才,该公司执行董事。510721195911055292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唐军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放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