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983号原告张继红,女,汉族,45岁。被告郭芳宁,男。
原告张继红诉被告郭芳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张继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红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毛 爱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
张继红与郭芳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983号原告张继红,女,汉族,45岁。被告郭芳宁,男。
原告张继红诉被告郭芳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张继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红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毛 爱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