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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983号

张继红与郭芳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继红,郭芳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983号原告张继红,女,汉族,45岁。被告郭芳宁,男。

原告张继红诉被告郭芳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张继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红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毛 爱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