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785号申请执行人刘道兵。被执行人徐金荣。被执行人刘顺峰。被执行人赵敏,系刘顺峰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道兵与被执行人徐金荣、刘顺峰、赵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金荣、刘顺峰、赵敏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茂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建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