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21刑初34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义,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农民。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因涉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现继续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金绍辉,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公诉刑诉[2016]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义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兵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义及其辩护人金绍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孙义因缺少公司注册资金,为筹钱款,孙义擅自将其朋友王某甲持有的王某甲前夫耿某房地产权证拿走,授意他人伪造了耿某及耿某之女耿某甲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明。2010年7月5日,孙义冒用耿某名义与吕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吕某借款10万元,���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等骗取了房屋抵押登记及债权公证。后孙义将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原件丢弃。2011年5月6日,孙义以自己名义向吕某借款10万元,并将其授意他人伪造的本人濉私房第2721号房地产权证交予吕某用于抵押。2011年10月23、24日,孙义偿还吕某借款10万元。后孙义又多次向吕某借款,于2013年7月5日给吕某出具26万元借款总条。经鉴定,扣押在案的濉私房第2721号房地产权证属伪造证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的房地产权证,鉴定意见,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权抵押档案,借据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某、孙某、董某、王某甲、耿某、倪某、李某、王某乙、吕某的证言及被告人赵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义授意他人伪造房地产权证,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授意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妨害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制造、适用、监督的正常管理,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应确定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孙义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期间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孙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1997��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义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已折抵刑期21日。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一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宋建国
代理
审判员 孙连祥
人民陪审员 张 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翟会星附:相关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