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81刑初396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乐平市。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甲在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家房屋后面水塘边上自己所有的一株樟树砍掉。经鉴定,被采伐樟树1株,蓄积为0.1787立方米。另查明,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乐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乙、徐某丙等人的证言,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森林保护法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徐某甲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甲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甲的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徐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汪锦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薛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