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1770号
原告:杜小松。委托代理人林燕光,百色市右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吕东强。
原告杜小松诉被告吕东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杜小松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小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小松负担。
审判员 陆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凌莉appoint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