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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1770号

杜小松与吕东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杜小松,吕东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1770号

原告:杜小松。委托代理人林燕光,百色市右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吕东强。

原告杜小松诉被告吕东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杜小松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小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小松负担。

审判员  陆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凌莉appoint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