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867号
原告:孙玉红,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丁影,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红诉被告丁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截止起诉之日,本案被告丁影近一年未能确定其经常居住地,其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南关区中海莱茵东郡E12栋101室。本案为追偿权纠纷,被告丁影在长春市二道区连续居住时间未达一年,该地不是其经常居住地,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荔莎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