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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867号

孙玉红与丁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孙玉红,丁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867号

原告:孙玉红,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丁影,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红诉被告丁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截止起诉之日,本案被告丁影近一年未能确定其经常居住地,其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南关区中海莱茵东郡E12栋101室。本案为追偿权纠纷,被告丁影在长春市二道区连续居住时间未达一年,该地不是其经常居住地,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荔莎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