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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执306号

孙春娟申请王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春娟,王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孙春娟,女,现住兰西县。被执行人王建,现住江苏省海安县。孙春娟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460号,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春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春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春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杏然

审判员  潘立冬

审判员  凌国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黎作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