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孙春娟,女,现住兰西县。被执行人王建,现住江苏省海安县。孙春娟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460号,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春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春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春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杏然
审判员 潘立冬
审判员 凌国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黎作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