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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1221号

长春一汽嘉信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新科热处理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一汽嘉信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新科热处理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221号原告长春一汽嘉信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志国。委托代理人王淑琴,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市新科热处理厂,住所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朱伯治,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一汽嘉信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市新科热处理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一汽嘉信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一汽嘉信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长春一汽嘉信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多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