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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刑初1297号

梁珍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梁珍强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刑初129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珍强,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大足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5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6]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珍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珍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5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梁珍强超载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沿重庆市北部新区XX大道向XX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XX大道XX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右侧与被害人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二轮摩托车倒地,该重型自卸货车的右侧车轮将张某碾压,致其因重型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当场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梁珍强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珍强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梁珍强所在单位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珍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梁珍强的户籍信息;被告人梁珍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酒精呼吸检测报告;鉴定文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调解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珍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珍强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的到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梁珍强所在单位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珍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其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也无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梁珍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鄢寒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