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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331-2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与王正森、王淑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王正森,王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31-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住山东省平度市南村镇兰底工作大队。负责人郭辉,行长。被执行人王正森,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淑英,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与被执行人郭云海等债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建军

审判员  石成理

审判员  于端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