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4688号之一
原告:台州金桥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新安南街760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华,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应欣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311号。
主要
负责人:王峻。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金桥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欣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台州金桥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金桥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金桥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台州金桥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陈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杨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