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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411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程美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程美权,赵美丽,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41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峰山南路315—317号,组织机构代码:08167632—7。

负责人:毛国金,行长。

被执行人:程美权,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赵美丽,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峰山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7193504—X。

法定代表人:程美权。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程美权、赵美丽、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341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美权、赵美丽、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50542.22元(含执行费34559.82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郦建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