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123行审84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遂昌县。法定代表人周世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昌华,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金培。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遂土资执罚决字〔2011〕8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李金培未经批准擅自在遂昌县妙高街道龙潭村叶坦自然村牛角尖水库下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6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李金培收到处罚决定后,即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遂土资执罚决字〔2011〕81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遂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遂土资执罚决字〔201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遂昌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建设
审 判 员 周香琴
人民陪审员 程根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