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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财保37号

胡建军、柯尊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建军,柯尊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财保37号申请人胡建军,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申请人柯尊海,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申请人胡建军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柯尊海所有的车牌号为赣G×××××的车辆进行查封。申请人胡建军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赣G×××××的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柯尊海车牌号为赣G×××××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申请人胡建军车牌号为赣G×××××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柯尊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沈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