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1586号原告林聪,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李永钱,男,1955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聪与被告李永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雷雯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