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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民初1586号

林聪与李永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聪,李永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1586号原告林聪,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李永钱,男,1955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聪与被告李永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雷雯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