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粤刑申167号郑海忠: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14)河龙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中法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该院(2015)河中法立刑申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的主要理由是:1、无证据证明被害人伤情系2010年2月24日纠纷所致,也无直接证据证明系申诉人行为所致。2、原判采信的法医学人体损伤补充鉴定书违反鉴定程序,内容虚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被害人损害结果与致伤行为的实施者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排他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被害人伤情是否系2010年2月24日纠纷所致的问题。经查,根据被害人郑泽青提供的多间医院病历、多个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操作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害人轻伤系因案发当天冲突中被你的打斗行为所造成,龙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0年3月18日出具的鉴定文书已检验出”伤者郑泽青右大腿下段外侧见轻微皮下出血,右腘窝处见散在皮下出血,右小腿上段背侧至右小腿中段外侧见散在皮下出血”等外伤,此后的补充鉴定并没有超出该损伤部位,被害人的治疗情况也符合伤情的发展过程,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资认定。你申诉提出无证据证明被害人伤情系2010年2月24日纠纷所致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2、关于原判采信的法医学人体损伤补充鉴定书能否作为定案证据的问题。经查,侦查机关认真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根据伤情治疗的具体情况,先后依法委托法定机构对被害人的伤情作了三次鉴定,移送鉴定及取证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鉴定人据此作出��充鉴定并未违反鉴定原则。鉴定意见与在案其他证据亦无明显矛盾,依法应予采信。申诉提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3、原判采信的全部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全案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你申诉亦未提出新的确凿证据证明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原审判定你对共同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于法有据。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