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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1行审7号

清徐县国土资源局与宁润儿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清徐县国土资源局,宁润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21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清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清徐县城文源路东段48号。法定代表人牛建忠,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强,男,清徐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住清徐县城文源路东段48号。委托代理人高艳萍,女,清徐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审理科科长,住清徐县城文源路东段48号。被申请执行人宁润儿,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清徐县人。申请执行人清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宁润儿违法占地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清国土资监罚字【2015】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清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清国土资监罚字【2015】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清徐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清国土资监罚字【2015】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清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清国土资监罚字【2015】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游春英

审判员  郑晓兰

审判员  赵启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志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