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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101民初4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罡,曹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7101民初482号

原告:徐罡,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XXX弄XXX号。

被告:曹轶,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海州路XXX弄XXX支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芳(系被告曹轶妻子),住上海市杨浦区海州路XXX弄XXX支弄XXX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XXX号。

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罡与被告曹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罡、被告曹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保险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6,200元、评估费350元、租车费600元,合计7,15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1日18时30分许,在本市南北高架上,被告曹轶驾驶牌号为沪A0XX**车辆与原告驾驶的牌号为沪A5XX**车辆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双方签订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确认被告曹轶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定损后,进行了维修。

被告曹轶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车辆修理费以保险公司意见为准,评估费、交通费不予认可。

被告人民保险分公司辩称,其承保了沪A0XX**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车辆修理费认可5,050元,评估费、租车费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本案先由被告人民保险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曹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车辆维修费、评估费,依据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分别确定为6,200元、300元;租车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徐罡车辆修理费6,200元,评估费300元,合计6,500元;

二、驳回原告徐罡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曹轶负担(已直接向原告徐罡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遂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