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9476号原告北京百代天娇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89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10号璇宫大酒店404室。法定代表人叶美生,经理。被告袁傲,男,36岁。被告袁建春,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百代天娇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傲、袁建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百代天娇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百代天娇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