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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309-9号

李芸峰申请执行刘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芸峰,刘庆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309-9号申请执行人李芸峰,男,1981年5月3日年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刘庆峰,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以(2015)清民初字第30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刘庆峰名下的产权号为QZ20110*****、建筑面积为99.64平方米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刘庆峰与申请执行人李芸峰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庆峰名下的产权号为QZ20110*****、建筑面积为99.64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恩集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忠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