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6046号
原告: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85号。
法定代表人:於菊玲,职务:总经理。
被告:梁玲智,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长大古村长大古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玲智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通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吴一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